為適應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需要,現就稅務機關出具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申請表的修改問題公告如下: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(fā)〈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〉的通知》(國稅發(fā)〔2008〕122號)的附件1即《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〈稅務證明〉申請表》(以下簡稱《申請表》)中的“本次付匯金額涉稅情況”中增加“已繳納增值稅”和“增值稅稅率”兩欄,詳見附件。
國家稅務總局
2012年12月6日
分送: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、地方稅務局。
來源:國家稅務總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