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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營改增”后購買的已抵扣過的固定資產(chǎn),改變用途用于不得抵扣項目,如何進行會計處理?
發(fā)布日期:2014-12-19

答:舉例說明。假設一固定資產(chǎn)購買時不含稅100元,用于生產(chǎn),進項稅予以抵扣。當固定資產(chǎn)轉用于集體福利時,進項稅要轉出,此時已提折舊50。賬務處理為:
根據(jù)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[2008]170號)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(chǎn)發(fā)生條例第十條(一)至(三)項所列情形的,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: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=固定資產(chǎn)凈值×適用稅率。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(chǎn)凈值,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(chǎn)凈值。
借:固定資產(chǎn)50×0.17
貸:應繳稅費—應交增值稅(進項轉稅額轉出) 50×0.17,
固定資產(chǎn)用途改變可視為在集體福利方面新取得一項固定資產(chǎn),應當重新估計使用年限及殘值,假設新使用年限為5年,殘值率為5%,年折舊為=(50+8.5)×(1-5%)÷5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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